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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检发《湖南省国家税务局税收票证管理工作基本规则》(试行)的通知

  (1)一般性审核:审核是否按规定使用税票,是否按规定的笔类填写,票证规定的各栏是否填写齐全,大小写金额是否一致,有无漏列、错列及漏盖印章等,废票是否经过所长批准签章,并检查各联是否完整。
  (2)政策性审核:审核税种、税目、税率是否符合政策规定。
  (3)技术性审核:审核票面计算的税款是否正确,大小写和散总是否相符。
  (4)经济手续的审核:审核税收票证填开日期和缴款日期,看有无积压和挪用税款情况;税票是否涂改、擦刮,作废票证是否情况真实,手续是否齐全;已报解的税收汇总缴款书上的金额是否与国库收缴盖章后的报查联金额和汇总的完税证上的总金额完全一致。
  2、税收票证审核要求:
  (1)税务所每月应组织专管员对当月填开的税收票证进行自审(代征员填开的由专管员辅导和审核)。
  (2)税务所会计必须对专管员自审后的税收票证进行复审。所长在会计复审的基础上进行抽审。
  (3)县(市)分局应定期组织所属税收票证管理人员和有经验的专管员对所属税收票证管理情况进行检查(每年不少于2次)。
  (4)地(州)市局每年应组织各县(市)分局税收票证管理人员对所属各基层单位的税收票证管理情况进行检查,重点抽查1-2个月的税收票证用存和审核情况。
  3、税收票证审核中发现的问题的处理:
  (1)审核后发现的多征或少征税款应在十日内办理退税或补税手续。由专管员自审后发现多征或少征税款问题,须经税务所会计和所长复审认定后方能办理税款的退补手续。
  属于征免界限不清,不应征收的误征税款,应报请到(市)分局领导批准后,方可退还。
  对于多征、误征税款,凡属固定纳税户的,如纳税人自愿要求可抵缴下期应纳税款,不作退税处理,但必须以同一税种、税目抵缴为原则,同时,在填开下期纳税凭证时,应在备注栏注明实际应纳的数量、税额和抵缴数,以便票证审核和会统数字的处理。
  税务所自收税款在未交国库之前,由于计算错误,需退还多收税款时,应将已填开的税收完税证收回作废,全份上解,将多收部分退给纳税人,另行填开税收完税证,不作退税处理。
  专管员未按期办理多征或少征税款退补手续的,扣除当月奖金。
  (2)对多征、少征税款确属无法退还或追回的,必须由专管员(代征员)写出书面报告,经所长签署意见上报省(市)分局批准后,才能办理核销手续。
  (3)对积压票款者,必须按岗位责任制考核,从重处罚,扣发奖金;对有意挪用和贪污税款者,除进行批评教育,追回挪用和贪污税款,半年不能参加评比外,还应视其情节轻重,按挪用和贪污税款额的5%-15%的比例给予处罚和必要的政纪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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