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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检发《湖南省国家税务局税收票证管理工作基本规则》(试行)的通知

  2、领发票证的注意事项:
  (1)领取前,先要计划好,既要做到存票不能过多,又要防止脱用。专管员要做到勤领、勤缴;限期、限票。
  领取票证时要当面点清,整包点包,拆包角点本,点份拆本后才能填用。持票人一次领票数量应在一次票款结报期限内所需数量加以规定(由县(市)分局或授权税务所按实际情况加以规定)。
  (2)任何人不得委托他人代领票证,以免发生事故,责任不清。
  (3)各单位(个人)不得擅自借调票证,余缺由上级税务机关调剂。凡不按上述注意事项领票者,如发现短缺票证,一律由本人负责。
  3、票证领发手续:
  (1)地(州)市局向省局,县(市)分局向地(州)市局领取票证时,需提前一至二天用电话预约,并填好票证领用单(一式二份),盖好公、私章,到上级局办理领取手续。
  (2)税务所凭票证领用单(一式二份)向县(市)分局办理领取手续,专管员凭票款结报手册在税务所票证出纳帐上签章的方式向所会计办理领取手续,所会计同时在专管员的票款结报手册上签字。
  税务所会计向专管员发票时,除在票证出纳帐上登记外,还必须在票证销号簿上逐本、逐份登记票证的字轨、号码。 
  (3)税务代理机构、委托代征、代扣代收单位和纳税单位(人)需领用票证的,须经县级税务机关批准,方可对其发放票证。
  第五条 税收票证的填写。
  1、税收票证填开的基本要求;
  (1)税收票证只能用于征税,必须专票专用,决不允许用白纸条收税。
  (2)填开税票必须做到先领先用,后领后用的原则,并按字轨号码先后顺序填开,不准跳号,不准同时填开几本税票。
  (3)必须先收款、后开票。税收完税证的填用步骤是:计算,收款,开票,复核,将收据联交纳税人。纳税人未缴税款前,一律不准先开票。
  (4)复写式税收票证和涂碳式税收票证,必须垫好复写板,用圆珠笔全套一次填完。各种单写式税收票证只能用钢笔或毛笔一次填完。无论何种票证严禁用红笔或铅笔填写。
  (5)税收完税证可一票多税(仅指随正税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但要按税种分行填写,以便汇总;由计算机开票的税收缴款书一票一税;由手工开票的缴款书一票一目。
  (6)填写税收票证时,必须字迹端正清晰,不得潦草,不准自造简化字,也不准随意省略或漏项。严禁擦、刮、挖、补、改。
  (7)凡已填错应作废的票证,应在原票上注明“作废”字样。经所长批准签章后方能办理缴销手续,严禁自行撕毁。
  (8)凡开出发票应收税款的,税票“备注”栏内应注明发票的字号,同时发票上也应注明税票的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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