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税收票证的保管
1、县以上税务机关必须配备专职票证管理人员,税务所(组)必须指定兼职票证管理人员。
2、税收票证的存放应做到地(州)、市局有专库;县(市)、分局有专房、专柜(保险柜);税务所(组)有专柜(保险柜);专管员、代征员有专箱、专袋。
3、税收票证保管应做到“六防”、“七不准”。“六防”即防潮、防火、防盗、防鼠、防蛀、防丢失。
“七不准”即:
(一)非因税收专业工作,不准带票外出;
(二)不准带票回家和走亲访友;
(三)不准带要参加与票证无关的会议及活动;
(四)外出征收,不准把票袋夹放在自行车、摩托车车架上和放置于他人能随意拿取的汽车内。
(五)专管员未办理好票证交接手续,不准调离工作;
(六)不准随意调换未办理好票证交接手续的代征员;
(七)不准销毁未到保管年限和未办好销毁手续的票证。
4、专管员每月回所报解时,必须持票款结报手册及已填和未填用的票证,全部带回税务所,由会计根据销号簿或票证明细帐上的结存数逐本、逐份清点核对,代征员所领的票证,根据专管员票款结报手册(一式两册)上的结存数进行清点核对。
5、专管员每月必须核对一至两次代征员的票证结存数,核对后必须在双方的结报手册上签章。
6、税务代理机构和委托代征、代扣代收单位领用的票证必须按月向票证发放单位缴销已填开的票证和核对票证结存数,在票款结报手册上相互签章。
7、所长每月、县(市)分局计财股长、地(州)市局计财科长每季度必须盘查一次库存票证,检查是否帐实相符、帐帐相符,并在票证出纳帐上签章。
8、任何人因工作调动,票证未全部交清楚者,不得离开原工作单位。
9、税收票证、帐簿、报表的保管期限(摘自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224号文):
(1)各种完税凭证和缴、退库凭证,保存十年。
(2)税收票证分类出纳帐和票款结报手册保存七年。
(3)税收票证报表保存五年。
(4)票证移交清册保存十年。
(5)税票调换证、印花税票销售凭证等保存二年。
第四条 税收票证的领发。
1、票证领发程序:必须依循由省局--地(州)市局--县(市)分局--税务所(组)--专管员--代征员的程序办理票证领发手续,一级管一级,层层把关负责,以便分清责任,防止错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