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检发《湖南省国家
税务局税收票证管理工作基本规则》(试行)的通知
(湘国税发[1995]033号 1995年8月4日)
为适应新税制的贯彻实施,建立健全全省国税系统税收票证工作规则,以加强税收票证管理,堵塞漏洞,省局制定了《湖南省国家税务局税收票证管理工作基本规则》,现随文检发给你们。本《规则》从1995年9月1日起执行。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向省局反映。各地可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相应的补充规定,并抄报省局备考。
以前有关税收票证管理工作规则和税收票证填写方法的规定同时废止。
税收票证管理是税收管理工作中重要环节。本规则下达后,省局拟印发到专管员,要求基层征收单位组织干部认真学习,坚决照办,并联系票证管理中存在的问题,采取有效措施加以改进,以推动票证管理向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发展。
附件: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税收票证管理工作基本规则(试行)
税收票证是税务部门依法行使国家赋予的职权,无偿地、强制地向纳税人征收税款的专用凭证。经填用后,既是纳税人依法纳税的合法凭证,又是税务部门进行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和税务统计的原始资料,同时,还是税务机关指导监督征收管理和执行税收政策的基本依据。
税收票证管理工作是整个税收工作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强税收票证管理是保证征收、促进征收的重要手段。它关系到正确贯彻执行国家的税收政策;关系到保护国家财政收入和准确反映征收成果;关系到税务干部素质的提高和队伍的建设。
为加强我省国家税务系统税收票证管理工作,使之达到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的管理目标,特制定本规则。
第一条 税收票证的种类。我省国税系统目前使用的税收票证有:
税收通用完税证(包括电脑用税收通用完税证)、税收限额完税证、税收定额完税证、税收缴款书(包括电脑用税收缴款书)、税收(汇总专用)缴款书、税收收入退还书(包括电脑用税收收入退还书)、税收(出口产品专用)缴款书、税收出口产品完税分割单、代扣代收税款凭证、税收罚款收据、税票调换证等。
第二条 税收票证的印制。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式样,省局负责印制各种税收完税证和电脑用税收缴款书、税收收入退还书、代扣代收税收凭证、税收罚款收据、税票调换证;地(州)、市局负责印制手工开票的税收缴款书、税收(汇总专用)缴款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