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国家税务局、湖南省财政厅关于湖南省
国税系统行政性收费纳入中央预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湘国税函[1995]195号 1995年8月7日)
根据财政部《关于发布1994年全国性及中央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函》(财综便字(1994)10号)的规定,全省各级国税机关收取的税务登记证费、发票工本费、发票管理费属行政性收费,应逐级上解省国税局,由省国税局按照有关规定纳入中央预算管理。
各级国税机关在收取行政性收费时,必须使用省财政厅印制的行政性收费收款收据。各地、州、市国税局应根据使用量向省国税局申报票据领用计划,由省国税局到省财政厅统一购领,并按照《湖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管理办法》的规定,负责本系统内行政性收费收款收据的发放、核销等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