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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深圳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检查证使用规定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发布日期:2011年12月29日,实施日期:2011年12月29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深圳市机动车
停车场管理检查证使用规定的通知
(深地税发[1995]370号 1995年10月11日)


各处室、各分局:
  根据市政府领导关于加强我市停车场管理的指示精神和三部门联合通告的有关规定,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地方税务局联合制作了深圳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检查证,为了做好对此检查证的使用和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深圳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检查证由三个部门联合印制450张,其中每局150张,属一次性印制,使用至1997年12月31日止。此证只限于对我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检查执行公务时使用,共处室、各分局,只有负有对停车场税务检查任务的税务人员才能使用此检查证。
  二、此检查证于1995年10月1日启用。在执行公务进停车场检查时,必须出示此证,各机动车停车场不得收取停车费。
  三、此检查证填写的车号与驾驶车辆号码必须相符,否则无效。此证不得转借,挪作它用。各分局领导对上报的登记审批表必须严格把关,不得发给无关人员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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