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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国家税务局执行<增值税专用发票存储运输安全保管暂行办法>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国家税务局执行<增值税
专用发票存储运输安全保管暂行办法>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粤国税发[1995]215号)


各市、县、自治县国家税务局:
  现将《广东省国家税务局执行<增值税专用发票存储运输安全保管暂行办法>的补充规定》印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

                        1995年7月17日

  附件: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执行《增值税专用

发票存储运输安全保管暂行办法》的补充规定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存储运输安全保管暂行办法》(省局粤国税发[1995]044号文转发)的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补充规定。
  二、我省增值税专用发票(下称专用发票)安全保管设施总的要求是:仓库网点建设要牢固密封,设备要先进,管理要科学、严密。
  三、专用发票仓库及发售网点的安全保管措施:
  1.仓库必须设在地势较高的办公楼(室)内。地势较低,洪水易淹的,应设在楼上。
  2.仓库内电线一律套装绝缘线管,总开关应设在仓库门口显眼处,并加锁。
  3.仓库要定期进行蛇虫鼠蚁等虫害防治,并加强防潮、防火工作。配备足够的防火、防潮器材。
  4.仓库除节假日前后进行清点外,平时每个季度要例行清点一次。
  5.仓库大门必须配置两重以上的门锁,锁匙由专人掌管。
  6.凡新建税务机关办公楼应按高标准预留发票库房。
  7.为了减少环节,保证专用发票保管和运输的安全,市、县发票管理分局要设置专门的售票大厅,直接向市区或县城的企业供票。
  8.基层售票点必须购置牢固的保险柜存放专用发票。
  9.未经批准,无关人员不得进入售票工作室;经批准进入的要严格执行登记制度。
  10.市、县发票管理分局的仓库和售票点的专用发票收、发、存要实行电脑管理,按时上报报表。
  11.售票点每天要进行进、销、存对帐,下班后专用发票要放回仓库或保险柜内,并且上好门锁(窗户)、检查防盗报警装置是否正常。
  四、专用发票运输安全防范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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