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宝安
皇都大酒店收取租赁费征税问题的批复
(深地税发[1995]308号 1995年8月18日)
宝安分局:
你局深地税宝发[1995]139号《关于宝安皇都大酒店收取租赁费是否征收营业税问题的请示》收悉。宝安皇都大酒店的中餐酒楼、餐厅和附楼由中国惠通(集团)深圳凯丰工贸开发部(以下简称承租方)承包经营六年,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营业税税目注释》的有关规定,宝安皇都大酒店收取承租方的租赁费属于租赁业务的征税范围,应按照“服务业”税目中的“租赁业”缴纳5%的营业税,且其出租收入应计入企业所得计征企业所得税;承租方支付的租赁费在计征所得税时可作费用列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