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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华厦、国泰、南方证券有限公司纳税地点问题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发布日期:2011年8月31日,实施日期:2011年8月31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华厦、国泰、南方证券有限公司纳税地点问题的通知
(深国税发[1995]351号 1995年9月21日)


各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华厦、国泰、南方证券有限公司纳税地点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470)转发给你们。市局意见,特区仍执行15%税率,请一并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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