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国家
税务局税收票证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深国税发[1995]319号 1995年8月16日)
各分局:
现将《深圳市国家税务局税收票证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切实管好税收票证,保证征收业务的顺利进行。执行中若发现问题,请及时向市局报告。
附件: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税收票证管理暂行规定
为了加强税收票证的管理,保证征收业务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税收票证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规定。
一、票证管理范围
我市国家税务局征税和退库使用的票证及罚款收据都属于票证管理范围。
二、票证印制
我市国税系统使用的票证,分别由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和市国税局统一印制。凡属于市国税局自行印制的票证,市局根据分局编制的计划用量进行集中统一印制。印制过程中,市局派人到厂进行监制。
三、票证领发
(一)分局向市局领取票证,应根据本单位税收征收工作的需要,编制“税收票证年度领用计划表”,并由分局票管员按季统一向市局领取。领取票证时,应配备专门的车辆,保证票证在运输途中的安全。
(二)市局向分局发放票证时,填具“税收票证发单”。该单据一式两份,市局、分局各存一份,作为票证的领发凭证并据以记帐。
(三)征收科、税务所办理领发票证手续时,必须持票证结报手册(本手册领发双方各一册)进行登记,并由领发双方分别在对方保管的手册上签章,作为结帐、核销和记帐的依据。
(四)领发票证时当面点清数量,核对号码,整包整点,拆包点本,领本对号点数。
四、票证保管
(一)各分局要指定责任心强,并具有一定管理素质的人专门负责票证管理工作。每个征收单位必须配备一名专职或兼职票管员。
(二)分局必须设立具有防盗、防水、防潮和防蛀、防鼠等安全设施的专门票房,征收科和税务所设置票证专用箱柜,确保票证的安全。
(三)每天下班之前,征收员必须对使用开出的票证进行一次核对,将未用的票证存放到保险箱柜保管;离开办公室前,应对票证的保管情况进行安全检查,确保票证的保管符合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