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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规划国土局关于严禁临时施工用房改变用途的通知

深圳市规划国土局关于严禁临时施工用房改变用途的通知
(深规土[1995]第633号 1995年10月27日)


各建设单位:
  我局根据市领导的指示精神,于一九九四年十二月三十日发布了《关于临时建筑审批有关问题的通知》(深规[1994]597号),其中规定确实为施工现场服务的临时施工用房由市局从严审批。这既体现了严格控制临时建筑的有关精神,又考虑了施工现场的实际需要,得到社会各界的理解和拥护。但目前仍有部分建设单位置国家利益于不顾,擅自将为施工现场服务的临时施工用房改成商铺出租牟利,这不仅破坏了城市规划,还给交通、消防、卫生等方面带来一系列问题。为严肃国家法规,特就临时施工用房的有关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凡经我局批准的临时施工用房只能用于已开工项目的现场办公、堆放材料及供现场管理、值班人员居住。
  二、对擅自改变使用用途的临时施工用房,除由我局地政建设监察处或分局地政建设监察中队罚款处理外,还必须责令其恢复原批准的使用功能,对拒不执行的按《城市规划法》和市政府的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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