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填报重点企业税源情况的通知
(深国税发[1995]355号 1995年9月22日)
各分局:
为适应税制改革和税务机构分设的新情况,更好地抓好组织收入工作,了解税源变化情况,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精神,现对报送重点企业税源情况工作进行相应调整。具体规定如下:
一、报告单位。市局掌握的重点税源企业原则上是指年增值税收入(含地产地销核免、期初库存抵扣、当年发生缓欠增值税收入)在500万元以上的企业(见附件一)。各分局掌握的重点税源企业标准为年增值税收入100万元以上企业,填报制度由各分局自行确定,并将企业名单报市局计财处备案。
二、报告内容。各重点税源企业必须填报《重点企业生产经营、税收情况表》(见附件三),同时要有重点突出的简要文字分析。
三、报送方式。重点税源企业将《重点企业生产经营、税收情况表》报送主管税务分局业务科的同时,直接报送市局计财处一份。报送方式可采取邮寄或传真。市局传真电话:5582143;联系电话:5581730;邮政编码:518008;联系人:童永
四、报送时间。从今年10月份起,每月终了前(以实际收到报表日为准),将上月有关资料按上述要求填报后报送到市局计财处。企业应于10月份同时报送7、8、9月份报表。
各分局对重点税源企业的填报工作要高度重视,及时将重点企业生产经营税收情况表及填表说明印发给企业,并进行布置填报经常性督促检查,保证重点企业情况按要求及时上报。同时,分局要掌握本单位税源大户情况,切实做好收入分析和信息反馈工作。
附件:一、重点税源企业情况表(略)
二、重点税源企业生产经营、税收情况表填表说明
三、重点税源企业生产经营、税收情况表(略)
附件二:
重点税源企业生产经营、税收情况表填表说明
一、本表适用附件一所列重点企业填写。
二、本表第一大项反映企业生产及资金状况。
三、“商品或劳务销售收入”栏指扣除销售退回或折让后的不含税销售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