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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广东省国税局《关于饮食企业加工销售月饼征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广东省国税局
《关于饮食企业加工销售月饼征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深国税发[1995]403号 1995年9月29日)


各分局:
  现将广东省国税局《关于饮食企业加工销售月饼征税问题的批复》(粤国税函[1995]381号)转发给你们,请比照执行。

  附件: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饮食企业加工销售月饼征税问题的批复

(粤国税函[1995]381号 1995年9月4日)


茂名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茂国税发[1995]119号请示收悉。对饮食企业加工月饼对外销售,属于兼营销售货物,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规定征收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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