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分行关于执行《关于招商银行等银行实施外汇存款准备金管理暂行规定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分行关于执行《关于招商银行等
银行实施外汇存款准备金管理暂行规定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深人银发[1995]434号 1995年10月26日)


招商银行、深圳发展银行:
  现将中国人民银行银发[1995]184号文《关于招商银行等银行实施外汇存款准备金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你行应按规定从1995年第三季度起缴纳外币存款准备金,并于11月10日前将第三季度外币存款准备金划到指定银行帐户内。1995年第三、四季度外币存款准备金按3%的比例缴存,从1996年一季度起一律按5%的比例缴存。
  二、中国银行深圳市分行为你行开立缴存外币存款准备金帐户的指定银行。
  三、你行缴存外币存款准备金报告书和划款确认书应按规定报送人民银行总行,并同时抄送人民银行深圳经济特区分行计划处。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