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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继续做好特种消费附加费征收工作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发布日期:2011年12月29日,实施日期:2011年12月29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继续做好特种消费附加费征收工作的通知
(深地税发[1995]351号 1995年9月22日)


各分局、直属各单位:
  深圳市人民政府曾以深府[1991]465号文明确规定,对全市范围营业性歌厅、舞厅、卡拉OK厅及大型通俗艺术表演会,按其营业总额收取3%的特种消费附加费。此项附加费由税务部门负责征收。去年,深圳市委、市政府以深发[1994]22号文要求税务部门要认真征收,严加监管。最近,市委、市府两个办公厅又以深办发[1995]25号文印发了《深圳市宣传文化事业发展专项基金管理规则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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