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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版面部分内容更改的通知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版面部分内容更改的通知
(深国税发[1995]466号 1995年11月17日)


各分局:
  接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发[1995]567号通知指示,1996年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版面部分内容将进行更改,现将更改的内容明确如下:
  一、票头部分,取消省、市、自治区字样。即原票为××省增值税专用发票,现票为××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将原“税务总局监制”改为“国家税务总局监制”,监制章的规格、颜色、字体等均不变。
  三、将电脑版专用发票的票头底线缩短,将原左上角的10位地区编码向下移至开票日期的上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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