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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罚没物品征免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注:本篇法规中的第二条已被: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发布日期:2011年8月31日,实施日期:2011年8月31日)废止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罚没物品征免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深国税发[1995]475号 1995年11月21日)


各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罚没物品征免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69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情况,市局特作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拍卖行受执罚部门(行政执法机关、政法机关和经济管理部门)委托拍卖罚没物品,其拍卖收入作为罚没收入由执罚部门和单位如数上缴财政,不予征收增值税,并不得开具(或申请税务部门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拍卖行受单位或个人委托拍卖非罚没物品,拍卖成交后,按照深国税发[1995]177号通知的规定,拍卖行以拍卖成交价的6%计算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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