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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规划国土局关于明确建筑设计报审的有关规定的通知

深圳市规划国土局关于明确建筑设计报审的有关规定的通知
(深规土[1995]662号 1995年11月9日)


各建设、设计、施工单位:
  为加强建筑设计管理,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现明确有关规定,望遵照执行:
  一、建筑物退红线尺寸及建筑间距的计算,以建筑物的外围结构的水平投影线为准。
  二、每层建筑的间距,不但要考虑消防间距的需要,还应考虑卫生间距、视线干扰等因素。一般新建多层住宅楼、单身宿舍楼及单身公寓楼的间距,不得小于建筑物高度的一倍,位于旧城改造区的,不得小于0.8倍。
  三、计入容积率的建筑面积不得超出规划设计要点中所定容积率的限制。在总建筑面积中,下列面积不计入容积率:
  1、公民防护地下室;
  2、位于地下室及半地下室的车库和设备用房;
  3、消防避难层;
  4、梁底净高不大于2米的结构转换层。
  四、底层架空层其层高不大于2.2米、内外地面高差不大于0.15米的,可不算其建筑面积。如在作停放自行车或小型汽车场地时,其梁底净高必须考虑满足使用要求。
  地面以上层高大于2.2米的附设车库及设备用房,其面积均计入容积率。
  整栋的多层停车库,其地面以上及地下各停车层的面积均需计入容积率。
  五、几种住房面积的设计标准:
  1、商品房住宅,各类户型的建筑面积不作限制。
  2、福利房住宅,执行市政府《关于新建住房建筑面积标准的规定》(深府[1988]195号),即多层住宅最大户型建筑面积不得大于90平方米,高层住宅的不得大于100平方米。
  3、微利房住宅,多层的每户建筑面积不得大于65平方米,高层的每户建筑面积不得大于75平方米。
  4、单身公寓,多层的每套建筑面积不得大于40平方米,高层的每套面积不得大于50平方米。
  六、不设电梯的多层住宅楼的层数,一般不得超过七层;如底层为架空层并带外楼梯及连廊的,连架空层不得超过八层;如架空底层并为跃层式的,包括架空层及跃层的总层数不得过八层。
  此规定同样适用于单身宿舍楼及单身公寓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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