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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启用新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用)的通知[失效]

  (1)“本期发生额”栏,应根据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海关完税凭证上注明的税款,按不同的税率分别填列。
  a.“免税农产品”项目,按照采购免税农产品的买价,依10%的扣除率计算填列。
  b.“运输费用”项目,按照购进货物所支付的运费金额,依10%的扣除率计算填列。
  c.“废旧物资”项目,填报的范围仅指专门从事废旧物资经营的纳税人,按照收购金额依10%的扣除率计算填列。
  d.“6%征收率”项目,是指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取得的按6%征收率注明税款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所注明的税款。
  (2)“本期发生额”栏中各项目的填写口径,是指按照增值税税法规定准予从增值税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增值税税法规定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填入本栏中的有关项目。如购进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用于非应税项目、用于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对购进时无法确定用途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如免税货物和应税劳务与应税货物或应税劳务共同耗用的进项税额、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进项税额等,可填入本栏。
  (3)不得抵扣项目的是指:1.免税货物用;2.非应税项目用;3.非常损失;4.进货退出及折让;5.简易办法征税货物用。以上项目的填写口径同“本期发生额”一致,如在购进直接用于免税项目的未填入“本期发生额”栏的进项税额,不需再填入“减、免税货物用”栏。
  5.本表“进项税额分摊”的有关栏次,按以下方法填写:
  (1)“本期抵扣额合计⑦”栏即为“本期进项税额⑦”栏合计数。
  (2)“本期允许抵扣94年期初库存已征税款⑧”为经税务机构核定后的税款按照规定的抵扣比例计算出的本期允许抵扣额,或经税务机关批准本期允许抵扣的期初存货已征税款。
  (3)“按销售额比例分摊应抵扣的进项税额⑨”即是将“本期抵扣额合计⑦”和“本期允许抵扣94年期初存货已征税款⑧”合并后按“本期销售税额”中计算出的各种销售类型的销售比例进行分摊。
  6.本表“税款计算”的有关栏次按以下要求填写:
  (1)“上期留抵税额(14)”按上期申报表(16)栏的数字填写。
  (2)“减免项目(17)”要注明减免批文的批号以及以下减免类型:
  a.高新产品开发;b.校办工厂;c.民政福利企业;d.其它企业(含部队工厂)。
  (3)进项税额是分开核算的,在空白栏内单独说明进项税项并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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