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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启用新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用)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发布日期:2011年8月31日,实施日期:2011年8月31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启用新的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用)的通知
(深国税发[1995]557号 1995年12月20日)


各分局:
  为配合我局税收征管体制改革,加强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征收管理,市局重新设订制定了新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用),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纳税申报时,必须同时附列《发票领用存月报表》、《增值税(专用/普通)发票使用明细表》、《增值税(专用发票/收购凭证/运输发票)抵扣明细表》等三个附表。
  二、新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用)分浅绿和米黄两种颜色,浅绿色适用于增值税A类企业,米黄色适用于增值税B类企业。三个附表则统一为白色。
  三、新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用)从1996年1月1日起启用。在没有认定增税A类企业之前,所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均使用米黄色申报表。
  四、纳税申报表由市局统一印制,各征收分局在12月25日前到市局征管处领取新表。各分局在使用新表的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报告市局征管处。
  附件:一、《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其三个附件的填表说明
  二、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用)(略)
  三、发票领用存月报表(略)
  四、增值税(专用/普通)发票使用明细表(略)
  五、增值税(专用发票/收购凭证/运输发票)抵扣明细表(略)

  附件一: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其三个附表的填表说明

  一、《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与三个附表之间的逻辑关系。
  1.《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中“本期销项税额”的合计数等于《增值税(专用/普通)发票使用明细表中专用发票销项税额合计数、普通发票销项税额合计数、不开发票销售的货物或应税务劳的税额三者之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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