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扶持使用新型墙体材料和改善建筑功能的示范楼和示范小区。
(四)经财政部门核定的市墙改办会议费、宣传费、业务费及其它支出。
第九条 属本办法第八条第一项的项目,按优惠利息(比银行利率低于20%利率计算)贷款办法;属第八条第二项的项目,按低息或无息贷款办理。第三项范围,按国家有关投资政策办理,其投资回报的收益全部转入墙改基金。
第十条 市墙改办应于每年年底前编制下一年度墙改基金使用计划,经主管局(建设局)审核后,报市财政局审批执行。计划外临时用款的,由市墙改办另行报批。
第十一条 申请使用墙改基金的单位,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
(二)提供主管部门担保并有偿还能力的企业。
(三)开发该项目的企业,其自有资金应具备投入占总投资额的50%以上。
第十二条 申请使用墙改基金的程序:
(一)申请使用墙改基金的单位,需向市墙改办申报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并经有关部门论证及主管部门提出意见。
(二)市墙改办对申请单位的申请进行审查,提出意见,报市墙体材料改革领导小组审批后下达用款通知。
(三)市墙改办根据用款通知报市财政局,由市财政局按有关规定办理用款手续。其中属借款性质的,由申请单位与市财政局办理签定借款合同等手续,并委托银行按签定合同规定监督执行。
(四)使用墙改基金的单位应在项目实施当中向市墙改办、市财政局报送季、年度项目进度和资金使用报表,直至项目完成为止。
第十三条 墙改基金必须用于所批准的项目,发现挪作他用者,市墙改办应立即通知市财政局停止拨贷款及尽快追回贷款和拨款的本息。对已经发放的贷款的计息按市财政局的有关规定执行。情节严重者,要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贷款期限为一年、二年,最长不超过三年。贷款的本息要按期归还。逾期不还,属低息的改为全息利率计息;属全息的改按市财政局有关逾期贷款的计息标准执行。
第十五条 各征收站的代征手续费按总征收额的2%(0.1元/㎡)支付给代收站。墙体材料验收费按转入墙改基金总额2%支付手续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