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废止《深圳市墙改保证金墙改基金管理办法》的决定(发布日期:2012年5月28日,实施日期:2012年5月28日)废止深圳市墙改保证金、墙改基金管理办法
(1995年11月9日 深建字〔1995〕206号)
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
深圳市推行新型墙体材料管理规定》(深府[1995]151号文),加强墙改保证金、墙改基金的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墙改办必须设立墙改保证金专户,对其征收与退还实行严格的管理。
第三条 凡建设工程按规定采用新型墙体材料者,在墙体工程竣工验收后两个月内,建设单位可向市墙改办申请退还墙改保证金。逾期不办理申请退还者,保证金全部转入墙改基金。
第四条 建设单位申请退还保证金,必须提供如下资料:
(一)申请退还保证金时要填写好申请表(一式四份)。
(二)原保证金缴纳凭证。
(三)购买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的有效发票。
(四)工程设计图纸。
上述资料经市墙改办审核认可后,提供现场核实资料,按照工程实际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的数量计算退还本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现行利息支付。
第五条 墙改保证金转入墙改基金后,由市墙改办出具专用收据,建设单位可凭收据将缴纳的墙改基金列入工程成本。专用收据由市财政部门统一印制核发。
第六条 墙改办必须按期向市财政局报送墙改保证金收退情况报表,接受财政部门的财务监督。
第七条 墙改保证金转入墙改基金后,市墙改办必须于十天内将其转入市财政专户,实行“墙改基金”专户管理。
第八条 墙改基金主要用于下列用途:
(一)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的新建项目和技改项目。
(二)开发新型墙体材料新工艺、新技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