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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一九九五年税收大检查有关问题的通知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
一九九五年税收大检查有关问题的通知
(深地税发[1995]399号 1995年10月26日)


各分局: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1995]26号《关于一九九五年开展税收财务大检查的通知》精神,保证税收大检查工作深入开展,根据市税收财务大检查领导小组的部署,结合我局的实际情况,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大检查的范围及内容
  今年的大检查范围是:我市所有的纳税人都必须按照税收法规的有关规定和市大检查办[1995]12号文件通知精神认真进行自查自纠。自查面必须达到100%,重点检查面不得低于40%。
  检查内容是1995年度的税务违法行为,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擅自越权减税、免税、追税、包税,自行改变税率以及骗税等不法行为;
  (二)擅自把应缴人中央财政的收入缴入地方财政,或应缴地方财政的收入缴入中央财政的混库行为;
  (三)采取非法手段印制、使用假发票,真票假开或倒卖发票,以及利用各种手段偷逃税收的行为;
  (四)违反财务会计制度,乱挤摊成本,随意核销费用,擅自冲减资本金,截留国家税收收入,偷逃企业所得税的行为;
  (五)应缴未缴税款,长期拖欠税款,经报批准办理厂延期纳税手续但到期仍不缴纳税款的行为;
  (六)未办理税务登记或注册税务登记,不按税法规定申报缴纳税款的行为;
  (七)隐瞒、不如实申报个人收入,有意偷逃个人所得税的行为;
  (八)按税法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义务的单位,而没有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行为。
  二、大检查的重点
  (一)在贯彻执行国务院明确指出的重点单位进行检查的同时,根据我中实际,一九九五年重点检查单位是:
  1、自查不认真的纳税户;
  2、申报纳税不实和长期拖欠税款的纳税大户;
  3、财务制度不健全,管理混乱,不按税法规定申报缴纳税款的挂靠、承包经营户;
  4、设置帐外帐或两本会计帐的纳税户;
  5、近两年税务违章行为较严重,经多次查处不改正的纳税户;
  6、有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而不扣缴或隐瞒个人收入,有意偷逃个人所得悦的单位;
  7、有经营收入而不申报纳税的行政事业单位;
  8、群众反映很强烈,举报有偷税逃税行为的纳税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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