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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销毁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销毁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深国税发[1995]455号 1995年11月10日)


各分局:
  现将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销毁问题的通知》》(粤国税发[1995]362号)转发给你们,市局补充意见如下,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对于印制质量有问题或属于税务机关换版、改版以及超过税务机关规定的使用期限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各分局必须按照总局和省局的要求进行作废或销毁,要建立严密的管理制度,并责任到人,防止销毁过程中增值税专用发票被盗或丢失事件的发生。各分局应及时将增值税专用发票作废或销毁的情况报送市局发票处,以便汇总上报总局和省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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