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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深圳市分行关于明确《农村信用合作社财务管理实施办法》若干问题的通知

  二、固定资产的核算和管理
  (一)在不突破固定资产净值占资本金比重50%的前提下,信用社可按照拓展业务需要、经营效益状况以及承受能力购建固定资产,通过清产核资将帐外资产重新入帐,由此造成固定资产净值占资本金比例超过规定的,可在年度会计决算中单独说明,使上级社核实后加以删除。购建固定资产的审批权限确定如下:
  1.自建、购入、租入、扩建、装修房屋以及购入和租赁各类固定资产,不论金额大小和资金来源于何种渠道,由经办单位逐级向二级联社、市联社呈报审批。
  2.房屋的维修费用五万元以内(含)的由二级联社审批;超过五万元的报市联社审批。
  3.交通运输工具维修费用三万元以内(含)的由二级联社审批;超过三万元的报市联社审批。
  4.其他固定资产维修费用一万元以内(含)的由二级联社审批;超过一万元的报市联社审批。
  (二)信用社因生产经营需要购置工具设施,而超过市联社审批权限的,应完成内部审批程序后,报辖区的国家税务局批准后,按规定在损益科目有关帐户列支。
  (三)信用社固定资产一般实行分类折旧,分类折旧年限见《办法》附表,实行分类折旧有困难的,可采取综合折旧,年综合折旧率为8—13%。固定资产由于特殊原因需进一步缩短折旧年限或需要采用双倍余额递减法、年数总和法加速折旧的,由二级联社提出申请,报同级国家税务局批准后执行。
  (四)信用社的固定资产要分设计提折旧和不计提折旧两类分别核算。已在成本列支购建的固定资产社作一次性提足折旧并按有关规定通过固定资产、存放款项、营业费用、累计折旧四个科目进行核算。
  (五)信用社的低值易耗品是指使用年限在一年以内或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下的物品,下列物品不论使用年限长短,单位价值大小,均作为低值易耗品:点钞机、打捆机、计算器、计息机、钞币鉴别机、打字机、压数机、打洞机、保险柜、铁皮柜、办公桌以及经省国家税务局批准作为低值易耗品管理的其它物品。
  三、信用社要按权责发生制的原则核算资产的应收利息,应收利息的计提范围、时间和核算方法执行《办法》第三十八条和《农村信用社利息收支管理办法》的基本规定。对期限内的各项贷款应按实际执行利率和计息期限逐笔计算应收利息,记入当期损益。但对按季结算的贷款,当季如收不回利息而预计在年度内能收回的,可推迟利息入帐时间;对超过原约定期限(含展期)未收回的贷款仍要计算应收利息,但不计入当期损益,其应收利息纳入表外科目核算,实际收到利息时再计入当期损益。应收利息纳入表外科目核算,实际收到利息时再计入当期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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