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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深圳市分行关于明确《农村信用合作社财务管理实施办法》若干问题的通知

  (五)信用社用于核销过收帐款的坏帐损失按当期实际发生数额,按规定权限经批准后,在其它营业支出科目“坏帐损失”帐户列支。
  (六)业务招待费控制在业务收入总额规定比例内据实列支,全年业务收入总额在五百万元以下的,不得超过业务收入总额的千分之十;全年业务收入总额超过五百万元的部分,不得超过该部分业务收入总额的千分之五。用于为业务经营的合理需要支付的交际费用。
  (七)待业保险金按信用社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1%提取。
  (八)信用社向上级行主管部门上缴的信用合作管理费和系统内统筹的退休人员统筹基金,各按财务收入的1.5%在成本列支提取。实行系统内退休人员统筹基金的信用社,不能重复在成本费用中列支退休基金。信用社提取的信用合作管理费和退休人员统筹基金上缴各级行主管部门的比例和使用范围,按市联社的有关规定执行。
  (九)实行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的信用社。其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待业保险基金的计提标准按职工工资总额(包括工资基数、当年计提的新增效益工资和允许单列成本的工资)提取。
  (十)准许进入成本的专项奖金,包括:存款增长奖、会计达标升级奖、收回呆滞呆帐贷款奖等。各类奖金列支标准:存款增长奖,活期存款、活期储蓄存款等低成本资金按净增额的0.4%以内列支,其它存款按0.3%以内列支;会计达标升级奖,人均年列支奖金标准:会计达标社240元,会计工作三级社360元,会计工作二级社480元,会计工作一级社600元,奖励到具体岗位金额由市联社确定;收回呆滞呆帐贷款奖,收回1988年以前形成的呆滞、呆帐贷款,按收回利息额的10%以内列支,收回1992年以前形成的呆帐贷款,按收回本息额的5%以内列支,收回已核销的呆帐贷款,按收回本息额的10%以内列支。在确定此项奖励标准时,信用社职工与非职工、收回大额贷款与收回小额贷款在奖励标准上要有所区别,原则上前者要低于后者。收回呆滞、呆帐贷款支付的奖励金在成本的“专项奖金”户列支,不得直接从收回的本息中抵债。
  (十一)由于自然灾害等不可抗拒的自然力而造成的各项财产、物资的非常净损失(实际损失数扣除保险赔款和残值收入),应在损失发生后及时向区国家税务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经审查后,报经市税务局审批以后据实列入营业外支出科目“非常损失”帐户;其中净损失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由市面上国家税务局批准。
  (十二)信用社通过我国境内非营业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民政等公益事业和遭受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1.5%以内的部分,据实列入营业外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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