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银行深圳市分行关于明确《农村
信用合作社财务管理实施办法》若干问题的通知
(深农银发字[1995]第10号 1995年11月27日)
市联社:
为加强对农村信用合作社(以下简称信用社)财务的依法管理,规范经济核算行为,确保上缴国家的税金稳定增长,根据中国农业银行总行、
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制定的《农村信用合作社财务管理实施办法》(省行以粤农银发[1994]15号文转发,以下简称《办法》),广东省农业银行和国家税务局联合制订的《关于明确〈农村信用合作社财务管理实施办法〉若干问题的通知》,以及《办法》颁布实施以后国家有关部门对信用社财务、税收方面新的政策规定,结合深圳市信用社的实际情况,对以下财务管理若干问题明确如下:
一、成本及其它财务支出的核算和管理
(一)信用社按权责发生制和配比原则计提的应付利息,纳入表内科目核算。计提应付利息的范围、时间及会计核算方法,执行《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和中国农业银行总行制定的《
农村信用社利息收支管理办法》(深信联财字[1994]第8号文转发)。应付利息科目余额与计提应付利息的各类负债资金余额之间的比例(不含保值贴补息)原则上应达到10%,但不得低于5%;三年期以上(含三年)定期存款和定期储蓄存款占各项存款的比例超过15%的信用社,其应付利息的提取比例可适当提高,但最高不得超过15%。上述“计提应付利息的各类负债资金”是指:一年期(含一年)以上的定期存款和定期储蓄存款,1993年以前实行保息分红的股金,未按季结息的拆入、调入资金。应付保值贴补息以三年期以上(含三年)定期储蓄存款月平均余额为基数,乘以国家公布的12月份保值贴补率进行计提,在应付利息科目设专户核算。
(二)为严格执行金融利率政策,规范股金的管理行为,信用社不得以任何名义吸纳保息分红的股金。基于保障投资者的权益,对1993年前已按原政策规定吸纳的保息分红的股金,仍继续按照原与投资者签订的受益合约支付股息和红利。
(三)对协助信用社开展业务的社会民主管理组织成员和股东的特殊奖励,按财务收入的3%以内控制使用,在营业费用科目的“董事会费”帐户列支。
(四)为增强抵御投资风险的能力,从事投资业务的信用社可按上年末投资余额的3%提取投资风险准备金,用于补偿在投资过程中发生的风险损失。此项准备金在其它营业支出科目的“投资损失”帐户列支。提取投资风险准备金帐面余额最高为上年末投资余额1%,在投资风险准备金的年末余额达到上年末投资余额1%以前,每年可按3%的提取,当投资风险准备金年末余额达到上年末投资余额的1%时。实行差额提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