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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发票管理实施规定》的通知

  第二十九条 除《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内容外,不符合规定的发票还包括代开发票、金额合计超过票面限额的发票和跨规定区域开具的发票以及违反省以上税务机关发票管理规定的发票。
  第三十条 凡需要使用电子计算机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须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报经县,市局发票管理分局批准,方可使用。
  用电子计算机开具的红字发票,应在小定金额前加负号“一”,并在备注栏内注明“红字发票”的字样。
  第三十一条 用票户应有专人保管和开具发票,设立发票分类登记簿,分类登记各种发票的购、用、存情况;用户内部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开票人,须设立发票分户登记簿,分户登记各开票人的发票领、用、存情况。
  发票登记簿的格式由省局统一制定。
  第三十二条 用票户必须按月向发售发票的税务机关报送发票购、用、存情况表。
  发票购、用、存情况表由省局统一制定。
  第三十三条 用票户在领购或启用整本发票前,应检查有无缺号、串号、缺联等质量问题,对专用发票还应检查有无防伪识别标志,如有问题应整本退回税务机关。
  第三十四条 开具发票时要认真,对填错、打印错的发票要注明“误填作废”字样,且各联要沾在存根联上,整套保存。
  第三十五条 用票户要按税务机关的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
  用票户丢失、被盗发票,应在丢失、被盗发票的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并积极追查,在一个星期内到市以上的报社和电视台刊登和播发发票作废明。
  丢失、被盗专用发票还要报省局备案,并在《中国税务报》和《进方税务导报》上刊登作废声明。
  作废声明的内容包括:发票的名称、面额、字轨、起止号码和用票户名称、地址及丢失、被盗发票的时间等。

第五章 发票的检查

  第三十六条 税务机关需要对外市、县单位和个人调出发票进行查验时,应向被查验的单位和个人的主管税务机关开具证明,并由对方税务机关开具发票换票证调换发票。
  对外市、县税务机关要求调换发票或协查发票违法、违章的案件,各级税务机关应及时办理,不得拖延或推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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