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广东省
国家税务局发票管理实施规定》的通知
(粤国税发[1995]407号)
各市、县、自治县国家税务局:
为了认真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进一步规范全省国税系统的发票管理程序,结合我省实际,省局制定的《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发票管理实施规定》经全省发票管理工作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做好宣传工作。
1995年11月27日
广东省国家税局发票管理实施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发票管理和财务监督,保障国家税收收入,维护经济秩序,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小实际,制定本实施规定。
第二条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下称省局)统一负责全省国税的发票管理工作,各市、县、自治县国家税务局(下称市、县局)根据各自的职责,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发票管理工作。
第三条 省局设立的发票管理处、各市、县局设立的发票管理分局是全省国税系统的发票管理的职能部门,对发票的印制、发放、领购、开具、取得、保管、缴销、检查和违法违章处罚实行统一管理。
第四条 下列行为所需填开的发票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印制发放和管理[增值税专用发票(下称专用发票)的印制除外]。
(一)销售行为(销售不动产除外);
(二)收购行为;
(三)加工、修理、修配行为;
(四)属国税系统管辖的其他收入行为。
第五条 国家税务局管理的发票划分为如下几种:
(一)商品销售发票;
(二)收购发票;
(三)水、电、气收费发票;
(四)加工、修理、修配发票;
(五)其他收入发票;
(六)统一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