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出口货物退税申报管理的通知
(湘国税函[1994]284号 1995年11月15日)
为认真贯彻
国务院《关于调低出口退税率加强出口退税管理的通知》(国发明电(1995)3号)和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调低出口退税率加强出口退税管理的通知>的补充通知》(国办发明电(1995)19号)精神,进一步完善出口货物退税申报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在我省办理退税的企业,从1995年7月1日起以后出口的货物,申请退税时,均采取“凭单退税”的办法,即在申报“出口货物退税申请表”的同时,必须随附报关单、增值税专用发票(工业企业自营出口和委托代理出口附出口发票),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自营出口货物销售帐(复印件),委托代理出口的货物还必须提供代理方所在地国税局出具的“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及“代理出口协议副本”。
二、原采取“增值税发票按库存帐借方数报送,报关单延缓三个月报送退税”的企业,在1995年6月30日前购进已入库存帐的出口货物,对库存帐6月末的结存数实行按两种逐笔填表(表式附后),报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备案,这部分货物出口后申报退税时,必须单独列表申报。
三、凡属1995年6月30日前报关离境的货物,必须在1995年12月20日前向退税机关申报退税,过期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