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关于收取城市建设综合开发管理费的通知
(湘价房字[1995]239号 1995年11月22日)
各地、州、市物价局、财政局、省建委: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省政府关于对城市建设综合开发、房地产开发企业加强管理的指示精神,结合我省多年来实施管理的实际情况,现就全省建设系统城市建设综合开发管理机构收取城市建设综合开发管理费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收费对象为经批准设立的城市建设综合开发、房地产开发企业。
二、收费标准按开发企业进入开发成本的管理费,即(1992)湘价房字第280号文件规定的管理费的2%收取。
三、各开发企业按开发项目管理费总额计算,缴所在地综合开发管理机构。县(市)从收取的管理费总额中30%交地、州、市,地州市从收取的管理费总额中30%交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