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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规划国土局关于以房地产作债务担保予以办理抵押登记的通知

深圳市规划国土局关于以房地产
作债务担保予以办理抵押登记的通知
(深规土[1996]15号 1996年1月8日)


各分局:
  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并全面贯彻《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登记条例》,现对以房地产作债务担保予以办理抵押登记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房地产产权人以房地产力自己或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的,均按《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登记条例》第四节规定受理抵押登记申请。
  二、申请抵押登记应提交下列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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