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深圳市经济贸易局关于重新发布<深圳市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单位管理暂行办法>等35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2年12月9日 实施日期:2002年12月9日)重新发布*注:本篇法规已被《深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废止<关于加强政府安全生产责任人履职考核的通知>等19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5月9日 实施日期:2008年5月9日)废止深圳市经济贸易局关于加强我市采石场安全监察工作的通知
(1995年10月18日 深劳护[1995]188号)
宝安、龙岗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我市现有采石场主要分布于宝安、龙岗两区,为便于管理,切实加强我市采石场安全监察工作,根据《
矿山安全法》和《广东省实施<矿山安全法>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通知如下:
一、宝安、龙岗两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本辖区内采石场的安全监察工作,行使国家矿山安全监察权。着重抓好核发《安全准采证》、现场安全监察、事故查处等工作。各区可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区实际制订管理办法。特区内采石场的安全监察工作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
二、为保证矿山安全生产法规、标准的正确执行,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结合实际统一制定的我市矿山安全监察标准,包括《关于核发我市露天采石场<安全准采证>的通知》(深劳护(1993)167号);《关于加强事故监察工作的通知》(深劳护(1995)139号)等,各区要严格执行。
三、宝安、龙岗两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在做好辖区内采石场安全监察工作的同时,要及时将有关资料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1)已核发《安全准采证》采石场的资料;
(2)采石场安全监察工作登记表(每季报一次);
(3)伤亡事故结案报告书;
(4)对辖区内市属、“三资”、部队采石场的处罚决定书。
四、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各区的矿山安全监察工作进行统一监督指导,开展定期和不定期的安全抽查,必要时组织全市矿山安全大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