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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深圳市金融保险企业所得税亏损弥补管理办法》和《深圳市金融保险企业总机构(主管部门)管理费审批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发布日期:2011年8月31日,实施日期:2011年8月31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深圳市金融保险企业所得税亏损弥补管理办法》和《深圳市金融保险企业总机构(主管部门)管理费审批办法》的通知
(深国税发[1996]46号)


各分局:
  为加强我市银行及非银行金融机构企业所得税管理,规范企业税收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深圳市金融保险企业所得税亏损弥补管理办法》和《深圳市金融保险企业总机构(主管部门)管理费审批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报告市局。

                        1996年2月2日

  附件一:

深圳市金融保险企业所得税亏损弥补管理办法

  一、亏损弥补范围
  凡设立在我市银行及非银行金融机构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人发生的年度亏损均可按税法规定进行弥补。由行业、集团总机构集中缴纳所得税的企业和非独立核算的企业(包括其他经济组织)年度发生的亏损,不得自行用本企业以后年度实现的利润弥补,应由集中缴纳所得税的总机构对下属企业盈亏相抵后,按规定进行弥补。
  二、企业年度亏损可弥补数额的确定
  企业年度亏损可弥补数额是在权责发生制的原则下,按税收有关规定计算得出的年度亏损,具体包括政策性亏损、经营性亏损以及企业在合法经营情况下形成的其他亏损,企业年度亏损可弥补数额的计算公式是:
  年度亏损可弥补数额=企业帐面亏损额(以负号表示)+税务机关审核增加所得额-审核减少所得额
  税务机关审核调整后如果企业年度亏损额为正数,应视为所得。
  企业年度亏损可弥补数额由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征收机关审核确认。
  三、亏损的弥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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