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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外汇管理局关于加强深圳市国内银行离岸帐户管理的通知

深圳市外汇管理局关于加强深圳市国内银行离岸帐户管理的通知
(深外管字[1995]240号 1995年12月7日)


市各外汇指定银行:
  目前,我市招商银行、中国工商银行深圳市分行和中国农业银行深圳市分行第三家国家内银行经批准开办了离岸金融业务。为加强对我市国内银行离岸金融业务的监管,防止外汇流失,现将进一步加强对离岸帐户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已开办离岸金融业务的银行为客户开立的所有离岸帐户均须在帐号前注明“OSA”(OFFSHORE ACCOUNT的缩写)标记,原离岸帐户帐号前没有“OSA”标记的,须在该帐号前加注,例如,招商银行离岸部某客户原帐号为08x x x x x x,现加注为:OSAO8 x x x x x x。所有离岸帐户的加注工作须于一九九五年十二月末前完成。从一九九六年一月一日起,凡汇出行的有关单据或传票上没按以上要求填写收款人帐户名称的,汇入行离岸部须将该单据或传票退回汇出行,不得为收款人入帐。
  二、离岸部为客户办理境内外汇托收、信用证等结算业务时,须在单据备注栏注明“收款人在离岸部开户”等内容。
  三、凡涉及境内外汇汇至国内银行离岸帐户的结算业务,汇出行须视同将外汇汇出境外,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售付汇管理的有关规定审核有关单据和批文。对手续不齐的,汇出行不能予以兑付。属进口付汇的,汇出行须按进口付汇核销管理办法办理进口付汇核销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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