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流转税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6年10月27日 实施日期:2006年10月27日)宣布失效或废止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执行新的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的通知
(深国税发[1996]38号 1996年1月24日)
各征收分局:
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5]196号通知精神,各地要统一执行新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现将总局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转发给你们,并作补充规定如下:
一、对纳税人有关纳税申报资料的报送要求
(一)关于纳税申报资料
1.《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按市局下发的格式填报;(见附件2)
2.三个附表按总局下发的格式填报(见附表1、2、3);
3.附报资料的第1项和第5项,按总局要求报送;第2项加报有关资料:工业企业应提供货入库单,商贸企业应提供银行付款凭证和银行对帐单;第3项、第4项和第6项加报原件;另外补充两个资料:(1)、从事减免税进口业务的企业应报送免税进口批文原件和复印件;(2)、企业《应交税金明细表》。
(二)关于《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其有关附表的填报:
1.《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按填表说明的要求填写,一式三份;
2.纳税人地产地销货物,必须另本开具发票,并单独填写《增值税专用/普通发票使用明细表》,此表的小计数不得汇总在《增值税专用/普通发票使用明细表》的合计数中。其他按总局的要求填报。另外,在填报《增值税普通发票使用明细表》时,要注意将普通发票上的含税销售额进行分解,填入相应的“销售额”和“税额”栏目中。
(三)关于附报资料整理;
1.对于手工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存根联除按要求依序编号和装订报送外,还应在封面上分别按17%、13%、6%汇总写上税额合计数;一本专用发票当月未用完的,存根联暂不报送,但应将已用部分的发票号码和销售额、税额分别按适用税率汇总写在当期报送的整本已用完的第一本封面上,同时还应在原本发票封面上注明,以免下月重复报税。
2.《增值税普通发票》存根联,整年发票已用完的按整本装订报送,在封面上他分别按17%、13%、6%和免税货物汇总写上含税销售额。整本未用完暂不报送,但对已用部分的申报纳税和封面注明有关数据,比照上述专用发票当月未用完的办法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