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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中“所附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税发〔1995〕015号)第
一条
第一款(一)‘对违反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一般纳税人,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
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
》及其相关的规定处罚。经县级以上国家税务局批准,在六个月内停止其使用专用发票,收缴结存的专用发票,并责令纳税人限期完善健全专用发票的使用制度,对逾期仍然达不到要求的,经地、市级以上国家税务局批准,可延长停止使用专用发票的期限’、第二条、第三条(二)‘对纳税人购进货物、应税劳务取得的专用发票“发票联”、“抵扣联”,凡不符合《
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
》开具要求的,不得作为扣税的凭证。对遗失专用发票“发票联”或“抵扣联”的,不论何种原因,均不得抵扣其进项税款(从对方取得的存根联复印件亦不得充作扣税凭证)’”已被《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
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流转税文件目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6年10月27日 实施日期:2006年10月27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注:本篇法规中“所附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5〕192号)第
一条
(二)、(四)、(五)款”已被《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
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流转税文件目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6年10月27日 实施日期:2006年10月27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注:本篇法规已被: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发布日期:2011年8月31日,实施日期:2011年8月31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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