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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推动科学技术进步有关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推动科学
技术进步有关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深地税发[1995]479号 1995年11月28日)


各分局:
  根据《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推动科学技术进步的决定》(中共深圳市委深发[1995]32号)第二十六条规定精神,对推动科学技术进步我市有关税收政策问题明确如下:
  一、对工业企业投入的科技研究开发费,在不超过下列标准范围内按实际支出数可在当年计征所得税前予以扣除:
  1.一般企业为当年销售额1%;
  2.大、中型企业为当年销售额1.5%;
  3.高新技术企业为当年销售额3-5%,其中对集成电路、程控交换机、软件和电子计算机等四项产品的技术开发费仍按原规定的10%比例扣除。
  二、对在我市首家生产的发明专利产品和国家级新产品在三年内免征生产企业新增利润部分的所得税,实用新型专利产品和省市级新产品在两年内免征生产企业新增利润部分的所得税。
  企业生产上述免税产品应取得相应级别的国家、省或市有关部门的鉴定文件,企业在帐务上要单独核算,经主管税务部门核准后,从免税产品正式投产算起,就其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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