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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分行关于禁止开办定存活取储蓄业务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分行关于禁止开办定存活取储蓄业务的通知
(深人银发字[1996]第23号 1996年1月11日)


市各国内银行、邮政储汇局: 
  最近,我市一些金融机构未经批准擅自开展人民币定存活取储蓄存款业务,有的机构虽经批准开办对公定存活取存款业务,但在其执行过程中,擅自超出范围,扩大到开办定存活取储蓄存款业务。该业务违背了《储蓄管理条例》有关“定期存款提前支取按支取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储蓄利率支付利息”的规定,对活期储蓄存款冲击很大,同业反映强烈。为维护储蓄市场秩序,保证公平竞争,根据国家储蓄管理的有关规定,现通知如下:
  一、禁止各机构开办定存活取储蓄存款业务,对已经开办该项业务的,必须在文到之日起立即停止开立新户;对已吸收的存款应立即进行清理,直到该项业务所签发的存单、存折(卡)全部到期即完全停止,对拒不停办或以清理为名继续办理此项业务的,我行将严肃查处。今后,对未经我行批准,擅自开办新的储蓄种类的机构,将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二、人民币对公定存活取存款业务,经我行批准后可以开办,其起存金额必须在100,000元以上,其他限定条件和利率必须严格按人民银行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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