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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A类纳税人申报暂行规定》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发布日期:2011年8月31日,实施日期:2011年8月31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A类纳税人申报暂行规定》的通知
(深国税发[1996]127号 1996年3月20日)


各征收分局(含宝安、龙岗、海洋石油分局):
  经过认真研究、反复讨论、多次修改,市局制定了《A类纳税人申报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上报市局。

  附件:

A类纳税人申报暂行规定


  根据我局征管体制改革总体方案的要求,结合增值税管理的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A类纳税人基本条件
  (一)被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一年以上的;
  (二)生产型企业年销售额800万元以上,商业企业年销售额1200万元以上;
  (三)税负率在规定的标准以上的(见附表);
  (四)应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财会人员持有会计证;财务制度健全,能按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报表,按时申报纳税;纳税记录良好;
  (五)健全发票领、用、存制度;没有虚开、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况发生及其他严重税务违章行为;
  二、A类纳税人申请报批办法
  (一)同时具备上述5个条件的企业可向税务机关申请认定A类纳税人;
  (二)申请A类纳税人应提供如下资料:
  1.填报齐全的增值税A类纳税人认定申请表;
  2.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审批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度验审表;
  3.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查帐报告书或企业年度决算报表,以及稽查分局的稽查报告。
  (三)审批办法
  企业提出A类纳税人认定申请后将有关材料送达主管征收分局办税大厅“文书发放、受理窗口”,经审核资料齐全后将收单回执开给申请企业。主管征收分局必须在2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并通知企业领取申报结果,期间,主管征收分局可委托对应稽查分局检查,稽查分局应在8个工作日内完成有关工作,并将结果及时转送征收分局。
  被认定为A类纳税人由税务机关颁发A类纳税人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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