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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对外商投资企业出口产品产值确定问题的补充通知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国家税务总局
对外商投资企业出口产品产值确定问题的补充通知 
(深地税发[1996]43号 1996年1月26日)


各分局:
  近期我局以深地税发[1996]25号文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出口产品产值确定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发[1995]645号),对该文中所提及“外商投资举办的产品出口企业,在依照税法规定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凡当年出口产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品产值70%以上的,可以按照税法规定的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我局现补充通知如下:由于深圳经济特区已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符合上述条件的外商投资举办的产品出口企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五条第七款的规定,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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