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阶段:从一九九六三月一日起,至四月三十日止,为企业纳税申报、清缴税款保留。在这阶段内,纳税人自行或者委托税务代理机构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清缴税款。即自核、自缴、自清算。
1.纳税申报是税法规定纳税人必须履行的义务,是税收征管的法定程序。纳税人无论是否有经营收入,无论是盈利还是亏损,也不论是否在享受减税、免税期间,均应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2.纳税人(或税务代理人)应在规定的申报期限内(年度终了后四十五日内),依照国家现行财会制度和税收法规以及深圳经济特区有关条例、法规和规定自行进行企业所得税的纳税调整,并计算全年应纳税额和年终应补(退)的税款。纳税人如在规定期限内办理纳税申报确有困难需延期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向税务机关办理延期申请。对未经批准不按期纳税申报的,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进行处罚。
3.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要如实填写和报送纳税申报表,并按规定附送财务会计报表以及其他纳税资料。纳税申报表各项内容是否真实,直接影响到计征税款的准确与否,是税务机关审核检查的重点,纳税人须对自己的纳税申报内容的真实性负法律责任。
4.纳税人可以根据需要委托经工商局和税务局批准认可的税务代理中介机构(税务代理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等)代理纳税人申报。税务代理机构应按税法及有关规定对纳税人年度内应纳税所得额进行计算、调整,并在有关表格内签字盖章后,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会计报表等有关资料。税务代理过程中产生的法律责任,按委托代理协议的有关规定,由税务代理机构和被代理人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阶段:从一九九六年五月一日起,至六月三十日止,为税务机关稽查、总结经验和整改阶段。在这一阶段内,各分局要组织力量对试点企业进行稽查,对所有试点企业都必须进行一次汇算清缴稽查,重点稽查面不得少于20%。对查出问题的企业要严格依照税法规定补缴税款,并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罚。要通过严格税务稽查和司法手段,监督和约束纳税人自觉、及时、如实申报纳税,监督和约束税务代理机构严格依照税法进行税务代理,提高汇算清缴质量。与此同时,各分局要对试点工作进行全面的总结,对存在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和措施,以书面形式向国家税务局作汇报。
四、试点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