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国家税务局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
(深国税发[1996]99号 1996年3月7日)


各分局: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改革试点实施方案》业经讨论修改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改革试点实施方案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改革试点的意见》,结合我市国税局企业所得税征管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改革试点方案。
  一、改革的目的及内容
  传统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是指对企业所得税平时由纳税人按月或按季预缴,年终由税务机关对企业的应纳所得税汇算清缴、多退少补的一种征收管理方式。这种传统的汇缴方式协调和制约不强,法律责任不清,不利于现代化技术手段的应用和纳税人自觉纳税意识的培养,也和国际上通行的做法不一致。因此,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应围绕税收征管改革的思路进行改革。汇算清缴改革的主要内容是使汇算清缴的主体由以往的税务机关转移到纳税人,汇算清缴的工作由企业自己进行。企业根据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各项税收政策法规和征收计算方法,对会计年度的收入、成本、费用、税金和利润自行审核调整,计算应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自行申报纳税或者委托税务代理机构代理上述汇算清缴等有关事宜,然后由税务机关依法对企业自行汇缴或对税务代理机构的税务代理情况进行稽查。通过改革,形成纳税人、税务代理机构、税务机关相互协调制约的汇算清缴机制,强化征管,使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逐步走向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
  二、试点范围
  凡设立在深圳特区内(不含龙岗、宝安)的内资金融、保险企业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必须按照试点方案进行汇算清缴。国家专业银行和保险企业设在深圳分支机构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办法,按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处理。
  三、试点实施时间和办法
  第一阶段:从布置一九九五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开始,至一九九六年二月底为准备阶段。这一阶段内,税务机关必须做好服务工作,把税法宣传、纳税辅导与提高纳税人的执法意识结合起来,要通过举办培训班、上门辅导等多种形式,向纳税人(或税务代理人)提供有效的税收法律、法规以及税款计算、申报表填写等纳税实务知识,帮助其掌握企业应纳所得税的正确计算方法,为企业做好纳税申报打好基础。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