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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发票的领购、印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失效]

  (2)纳税人将填好的“申请表”附上自拟格式的发票样板一并提交“发票购、领窗口”,该窗口人员经审核纳税人提交的资料齐全后,开具收单回执给纳税人。
  (3)纳税人凭回执在3个工作日内到“发票购、领窗口”领取“印制发票通知书”和经主管征收分局审核的“申请表”及自拟格式的发票样板送市局发票管理处审批。
  经市局发票管理处审批后,纳税人持“印制发票通知书”、“申请表”及发票样板到税务机关指定的印制厂印制。
  二、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规定
  (一)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具备条件
  已经被税务机关确认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企业。
  (二)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办理程序
  1、纳税人首次申请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须持盖有“一般纳税人”印章的税务登记证副本和经办人身份证明到主管征收分局办税大厅“文书发放、受理窗口”领取“申请表”、“责任书”、“购领专用发票身份证明卡”。并填写“申请表”,签订“责任书”。在“购领专用发票身份证明卡”上贴领购人相片(1-2人)。
  2、纳税人向“发票购、领窗口”提交如下资料
  (1)填写好的“申请表”(一式三份);
  (2)签订好的“责任书”(一式两份);
  (3)“购领专用发票身份证明卡”,并附领购人相片1-2张;
  (4)加盖“一般纳税人”的税务登记证副本及其复印件一份;
  (5)财务印章或发票专用章印模;
  (6)企业月销售额和月需专用发票的面额、用量的报告;
  (7)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3、“发票购、领窗口”人员经审核资料齐全后,退回税务登记证副本、“责任书”一份给纳税人,同时开具回执给纳税人。
  4、纳税人凭回执在5个工作日内到“发票购、领窗口”领取《发票领购簿》、“购领专用发票身份证明卡”。
  5、纳税人凭《发票领购簿》、“领购专用发票身份证明卡”,加盖有“一般纳税人”的税务登记证副本到“发票购、领窗口”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税务机关在发售专用发票时(电脑发票除外)必须监督纳税人在专用发票一至四联(即存根联、发票联、抵扣联、记帐联)的有关栏目中加盖戳记后,才交付纳税人领购回使用。戳记(蓝色印油)内容有:销售单位名称、税务登记号、地址、电话号码、开户银行及帐号等。
  (6)纳税人再次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凭“发票领购簿”、税务登记证副本、“购领专用发票身份证明卡”并报送上次领购已使用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存根联,经主管征收分局审核后,方可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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