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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发票的领购、印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发布日期:2011年8月31日,实施日期:2011年8月31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发票的领购、印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深国税发[1996]119号 1996年3月18日)


各征收分局(含宝安、龙岗、海洋石油分局):
  经过认真研究、反复讨论、多次修改,市局制定了《发票的领购、印制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上报市局。

  附件:

发票的领购、印制管理办法(试行)

  一、普通发票领购、印制管理规定
  (一)普通发票领购规定
  1、普通发票领购具备条件
  已经依法办法税务登记的纳税人
  2、普通发票领购办理程序
  (1)纳税人首次办理购领发票,须持税务登记证副本和经办人身份证明到主管征收分局办税大厅“文书发放、受理窗口”领购“申请表”,并按规定填写。
  (2)纳税人将填好的“申请表”并附如下资料提交给“发票购、领窗口”。
  ①税务登记证副本及其复印件一份;
  ②经办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一份;
  ③财务印章或发票专用章印模;
  ④企业月销售额和月需发票面额、用量的报告;
  ⑤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3)“发票购、领窗口”人员经审核资料齐全后,退回税务登记证副本和经办人身份证明的原件给纳税人,同时开具收单回执给纳税人。
  (4)纳税人凭回执在5个工作日到“发票购、领窗口”领取《发票领购簿》,凭些领购发票。
  (5)纳税人再次领购普通发票,凭“发票购领簿”、“购领专用发票身份证明卡”同时送验上次领购已使用的发票存根联,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加盖“查验章”方可购买发票。
  (二)申请印制自拟格式发票规定
  1、申请条件
  (1)企业生产经营正常,用票量较大;
  (2)财务制度健全。
  2、申请程序
  (1)纳税人凭《发票领购簿》到主管征收分局办税大厅“文书发放、受理窗口”领取“申请表”,并按规定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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