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外汇管理局关于外汇贷款、还本付息帐户使用的规定
(深外管字[1995]第32号 1996年2月27日)
市内各金融机构:
为贯彻执行《
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暂行规定》及《
外汇帐户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对新登记成立的国内企、事业单位在市内金融机构(不含市内外资银行)外汇贷款及还本付息的开户和帐户使用规范如下:
一、外汇贷款帐户的开立和使用
债务人在正式与债权人签订贷款合同后,可直接在贷款行开立贷款项下的外汇帐户,该帐户的收入只能是所借人的外汇贷款,支出是与贷款用途有关的外汇支付,未经批准,外汇贷款不得转换成人民币使用。
二、外汇贷款还本付息帐户的开立和使用
申请开立外汇贷款还本付息帐户的单位,经外管局审核后,凭外管局开出的“开立外汇贷款还本付息帐户通知书”开立还本付息专户。该帐户的外汇收入仅限于企业的出口收汇,外汇贷款,人民币购汇还债须经外管局批准方可进入该帐户。该帐户的支出只能用于支付债务本息,不得用于其他支付。对“存贷合一”形式的外汇流动资金贷款帐户,其收入和支出不得超过其贷款的余额,债务本息偿还结束后,剩余的外汇须全部结汇,还本忖息帐户同时取消。
三、外汇贷款需由担保人偿还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