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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审核和稽核分析办法(试行)》的通知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增值税一般
纳税人纳税申报审核和稽核分析办法(试行)》的通知
(深国税发[1996]137号 1996年3月21日)


各分局:
  为了完善税收征管工作、加强对增值税纳税申报资料审核和稽核,现将广东省国家税务局修订的《广东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审核和稽核分析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望各征收分局认真贯彻执行;各稽查分局在稽查中也应参照执行。试行中发现什么问题请及时报告市局。深国税发[1995]210号通知同时停止执行。

  附件:

广东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审核和稽核分析办法(试行)

  一、国税基层税务机关的稽核部门应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纳税申报资料按本试行办法进行审核和稽核分析。
  二、对有关增值税纳税申报资料的审核
  (一)对《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明细表》的审核
  按每本专用发票存根联与相应的明细表中所填列的“税额”项目勾稽关系,每本抽查20%,即从每本第1~5张中随意抽1张以确定第1张,然后每间隔5张抽1张进行核对;
  1.税额是否相符(相符打“√”);
  2.对所抽出的十万元版专用发票还应审核所填金额是否不足10万元,凡填开不足10万元金额的,作违反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处理,同时向购货方税务机关发函核查是否“大头小尾”、“阴阳票”等等,并通知不予抵扣税款或出口退税。
  (二)对《增值税普通发票使用明细表》的审核
  按每本普通发票存根联与相应的明细表中所列金额勾稽关系,每本抽查20%,即从第1~5张中随意抽1张以确定第1张,然后每间隔5张抽1张审核金额是否相符,相符打“√”。
  (三)对《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明细表》的审核
  1.对报送进项专用发票抵扣联的审核:
  (1)抵扣联所填项目是否齐全和符合填开要求;
  (2)是否属于固定资产等不能抵扣进项税额的项目;
  (3)海关完税凭证(复印件)所填报关进口单位是否与申报抵扣单位名称一致,是否有“×年×月申报扣税”印章字样。
  2.进项专用发票抵扣联或海关完税凭证(复印件)与明细表的审核;
  按每本进项专用发票抵扣联或海关完税凭证(复印件)与表中所列“税额”项目勾稽关系,每本抽查20%,即从每本第1~5张中随意抽1张确定第1张,然后按每间隔5张抽1张审核扣税额是否相符,相符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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