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对供电局随同电费收取的重点电力建设基金,应在“重点电力建设基金附列资料”项目中单独填列反映;
附列资料中的“销售额”栏,填写当期实现的重点电力建设基金的不含税销售额;
附列资料中的“销项税额”栏填写按附列资料中的“销售额”栏数据与17%税率计算出来的销项税额;
附列资料中的“期初未交数”栏,只填写期初重点电力建设基金在当地应预征税款的未交数;
“应预征税款”栏填写按附列资料中的“销售额”栏数据与5%征收率计算出来的预征税额;
“已预交税额”栏,只填写已入库的重点建设基金应在当地预征的税款;
“期末未交数”栏,按附列资料中的“期初未交数+应预征税额本月数-已预交税额本月数”的余额填写;
(6)《统计表》的某栏(包括附列资料的有关栏目)若无数据时,应填“O”,不留空格;
(7)《统计表》须报供电、发电企业的主管国税机关进行审核。凡无审核人签名和主管国税机关盖章的,其进项税额一律不得在省电力公司进行抵扣。
4、供电、发电企业就地按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的项目如下:
(1)供电、发电企业随同电费收取的各种价外费用(但不包括收取的重点电力建设基金);
(2)供电、发电企业销售的其他货物和应税劳务。
5、供电、发电企业对就地按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的项目,应使用一般纳税统一使用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进行纳税申报,不得用《统计表》代替或者与电费收入混同在一起进行申报。
6、供电、发电企业在报送《统计表》和《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同时,必须向企业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报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统一使用的《发票领用存月报表》《增值税(专用/普通)发票使用明细表》《增值税(专用发票/收购凭证/运输发票)抵扣明细表》等三个附表及有关的附报资料。
在填写《增值税(专用/普通)发票使用明细表》时,应于该表最后一页的“合计栏”的下方分“电费销售收入”、“重点电力建设基金收入”、“其他价外收入”、“其他货物销售收入”四部分,分别注明当期销售额(不含税)的累计数和税额累计数,并应分别与其报送的《统计表》和《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中相关“销售额”栏、“销项税额栏的数据相符。
主管国税机关应对《统计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和上述三个附表及有关的附报资料进行审核,并在《统计表》上盖章。
7、供电、发电企业应在次月的10日前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二、对供电、发电企业的税款征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