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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南省国家税务局税收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备查备案实施办法》的通知

  第六条 全省国税系统制定税收规范性文件,应遵循以下程序:
  (一)提出设想,草拟文稿。省、地(州、市)、县(区)三级国家税务局可根据税收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本地国税系统征管工作的需要,在法定职权范围内,提出制定规范性文件的设想,并指定有关处(科、股)、室草拟文稿。
  (二)组织讨论,修改会签。初稿成文后,可由本级主管领导召集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进行讨论,就其具体内容提出赞同、反对或修改意见,并记录在案。对文件草拟稿的征求意见,也可采取由相关职能部门会签的形式。
  (三)政策法规部门审核。由拟办单位将修改后的文稿送交本机关政策法规部门审核把关签署意见。
  政策法规部门审核文稿时与拟办单位就业务问题有异议的,应与有关部门协商一致,协商不成的,应将分歧情况及处理意见书面报局领导决定。
  (四)办公室审稿,领导签发。政策法规部门将经审核无误的文稿送交办公室审稿,办公室审稿后再呈局主管领导审阅签发,然后印发、存档、上报备案。
  第七条 政策法规机构对报审的规范性文件,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审查:
  (一)是否同法律、行政法规,税收规章相抵触;
  (二)是否变更了法律、行政法规、税收规章规定的适用范围;
  (三)是否超越权限,变更税目、税率;
  (四)是否符合法定程序和规范化要求。
  第八条 省国家税务局全面审查地、州、市级的规范性文件,对县(区)报送的规范性文件可进行抽查。
  地、州、市国家税务局应对县(区)报送备查备案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审查。
  第九条 省和地、州、市国家税务局在对备查备案的文件进行审查时,报送文件国税机关应当积极协助,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并在限期内答复查询意见。
  第十条 对税收规范性文件,经审查发现的问题,由审查机关提出处理意见,并通知文件报送机关处理,重大问题可由审查机关商请发文机关解决。
  文件报送机关必须执行审查机关意见,并在接到处理意见30日内,将执行结果报告审查机关。
  发现超越权限自立章法的,应及时报告省国家税务局。
  第十一条 省国家税务局对备查备案工作定期组织检查或抽查,对不报送或不按时报送者,通知其限期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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