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南省国家税务局
税收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备查备案实施办法》的通知
(湘国税发[1996]006号 1996年3月6日)
现将省局制定的《湖南省国家税务局税收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备查备案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税收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备查备案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全省国税系统税收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备查备案工作,推进依法治税,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地方税收法规规章、税收规范性文件备查备案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省国家税务局对全省国税系统的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实行审查监督。
地、州、市国家税务局对本辖区国税系统的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实行审查监督。
第三条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湖南省人民政府、长沙市人民政府制定的涉及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的有关税收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应从接到之日起5日内一式两份,由省国家税务局报送国家税务总局备查。
长沙市国家税务局应从收文之日起3日内一式三份报送省国家税务局。
第四条 市(地、州)、县(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市(地、州)、县(区)人民政府制定的涉及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的有关税收的规范性文件,应从接到之日起3日内一式两份,由地、州、市国家税务局报送省国家税务局备查。
县、区国家税务局应在接到的当天一式三份报送地、州、市国家税务局。
第五条 省国家税务局单独或与其他部门联合制定的在全省范围内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应从发布之日起5日内一式两份报送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市(地、州)、县(区)国家税务局单独或与其他部门联合制定的,在本辖区内县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应从发布之日起3日内一式两份由地、州、市国家税务局报送省国家税务局备案。
县、区国家税务局应在发布的当天一式三份送地、州、市国家税务局备案。